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654号)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下放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和项目审批权,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压实县区支出主体责任,制定了《亳州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2月26日
亳州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存市级,专项用于市本级实施和支持县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形成合力。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坚持公益金按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使用,进一步强化公益金与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强化市级以上公益金与地方公益金统筹管理,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简政放权要求,本着“放管服”原则,下放公益金和项目审批权,加大市级“放”的力度,强化县(区)“管”的能力,提升各级“服”的水平,突出需求导向,坚持“政府端菜”和“群众点菜”双向发力;突出便民导向,坚持精简办理绘出流程“捷径”。
——权责明确,分级管理。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改革方向,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公平公正,精准施策。坚持服务规范,突出公开导向,确保资金使用全过程公开,提高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注重政策对象的精准性,强化政策实施的效益性,突出公益金扶持重点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全面提升福彩公益金管理水平。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民政局按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程序,依据全市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公益金收支预算草案。支出预算项目包括市本级实施项目支出(需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金额)、支持县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民生项目等补助支出。
第五条 市民政局编制公益金收支预算草案,充分考虑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上年度超收和逾期未兑奖清算收入等。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年度公益金筹集数额,结合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在部门预算中核定公益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分配县区的公益金按照民政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业务、财力困难、预算绩效等因素法,公式化分配。主要因素如下:
(一)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优抚事业、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因素。
(二)重点业务主要包括社区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因素。
(三)财力困难主要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力等作为因素值。
(四)预算绩效主要包括福彩公益金预算执行分析、执行进度、项目绩效等因素。
以上具体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分配年度公益金时研究确定。
第七条 公益金年度预算应细化编制,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公益金预算经人大批复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将公益金指标下达到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优化资金配置,按照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原则,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和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求,完善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统筹使用,推进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第九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五保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科技和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第三方评估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条 县(区)公益金使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其他超过项目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十一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使用公益金时,应围绕“全程留痕、全程公示、全程监督”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
(一)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媒体发布年度公益金使用申报公告,明确公益金使用申报时间、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材料、补助标准等,确保申报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建立信息联审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申报公益金项目单位进行联审比对,确保申报项目符合福彩公益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规定,杜绝多头、虚假、违规申报等现象。鼓励和支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补助对象。
(三)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确定的补助项目单位、项目内容、补助金额、使用方向、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渠道公示。分配到乡村的公益金,要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县乡村三级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做到“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应标明标识。各地应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全程留痕”的要求,健全项目申报审核台账管理,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审核经办人的审核意见。建立项目实施基础台账,全程记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台账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五)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福彩公益金后30日内,将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管理覆盖公益金所有补助项目。按照“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明确公益金使用目标任务、时间节点等。
第十四条 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益金绩效评价体系。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办法或实施细则,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发现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账等问题的,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方式,促进公益金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对重点项目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县、区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结果和评价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市级补助县、区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自行或通过委托第三方对本级年度公益金补助项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台账建立、项目运行、效益发挥、存在问题等进行全方位绩效评价,次年3月底前将公益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调整将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