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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71122858U/202512-00038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生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95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01 发布日期: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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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生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95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01
发布日期: 2025-12-01
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9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12-01 09:49 信息来源:亳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张会岷、张勤委员

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低保政策的提案》收悉,感谢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关注,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低保对象覆盖范围”建议措施的答复。

为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目前我市低保政策中,对残疾人纳入低保给予了政策倾斜,适度放宽残疾人纳入低保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人“单人保”政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单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人保”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可单人纳入低保。“单人户”申请时,将残疾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非共同生活供养义务人来对待,实际上放宽了家庭财产限制(如,对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车辆限制是不得高于5万元,对低保对象非共同生活供养义务人的车辆限制是不得高于10万元);另外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核算其供养费时,可以视情况予以豁免。(三)因残刚性支出扣减。在计算残疾人困家庭人均收入时,对于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适配产生的个人自负费用,可予以扣减;对于精神残疾人因长期生病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可予以扣减。以上措施,都是为了将更多的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目前,全市共保障持证残疾人低保对象6.4万人。

对于您提出的“低保对象主要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群。对于三、四级残疾人群,政策上没有特别照顾条款”“对确有困难的三、四级的视力智力精神残疾人群,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低保对象”的问题及建议。在我市目前的低保政策和工作实践中,实际对三级、四级残疾人已有一定倾斜。例如,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单人保”政策中,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也可单人纳入低保;因残刚性支出扣减政策中,就不区分残疾等级,只要是因残产生的刚性支出,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都可予以扣减。截至5月份,全市三级、四级残疾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人数合计达2.8万人,但目前的低保政策,还做不到将所有视力、智力、精神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二、关于“细化低保标准”建议措施的答复

目前,我市对不同等级的残疾人低保对象,在发放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时,已落实差异化发放标准。一是在低保金发放过程中,将一、二级残疾人全部认定为A类低保,将三、四级残疾人全部认定为B类低保,除发放基础低保金外,再对A类对象本人增发30%的低保金,对B类对象本人增发20%的低保金;二是在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时,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再领取每人每月94元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在低保标准调整方面,在2024年之前,省民政厅每年上半年印发低保提标指导意见,市政府根据指导意见,每年6月份调整提高低保标准,自7月份执行。20246月份,省民政厅、财政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低保标准要于当地上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按比例挂钩,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对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指导区间上限的,当年可不作调整。目前,我市城市低保低保标准为756元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标准为721元每人每月,今年,将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发布2025年低保标准。

三、关于“完善低保政策,鼓励就业创业”建议措施的答复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确认单位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低保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家庭收入或财产超出低保认定标准后,须及时清退。但为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含残疾人)就业创业,自我造血、增加收入,专门设置了6个月的渐期限,即低保家庭成员因为新就业导致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以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待收入稳定提高后再清退

下一步,针对“扩大低保对象覆盖范围”建议,市、县民政部门将根据部、省最新低保政策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低保认定评估办法,适度放宽认定条件,将更多的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针对“细化低保标准”建议将根据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情况,如触发提标条件,我局及时牵头制定低保提标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及时调整发布。针对“完善低保政策,鼓励就业创业”建议,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省民政厅的指导下,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持续完善针对残疾人的低保政策条款,及时调整提高低保标准,更好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严格落实6个月低保“渐退期”政策要求,鼓励低保对象创业就业,解决其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公平、友爱、和谐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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