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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71122858U/202003-00004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3-04
索引号: 11341600771122858U/202003-00004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3-04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4 09:46 信息来源:亳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9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资金统筹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安排的城 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八项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或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救助。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一 优化供给,统筹整合。围绕供给侧 改革 ,以 “ 统筹整合、 盘活存量 、优化供给、提高效益”为目标,推动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绩效,形成资金合力。

一一 明确责任,放管结合。围绕放管服要求,省级将社会救助资金统筹打包下达,授权市、县(区)打破条块限 制,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依法依规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一一 精准发力,提升实效。围绕精准救助,瞄准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推进分类救助,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着力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四条 坚持统筹保障、注重绩效,省级结合中央补助资金,科学合理测算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需求,统筹编制省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结合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根据当地各类社会救助工作需求,统筹编制本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  省级根据救助人数、财力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公式化统筹分配省级以上社会救助资金,打包下达各市、县(区)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对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给予倾斜。

第六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统筹衔接,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中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政策。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临时救助应与当地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政策相衔接。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每年结合省级以上和本级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制定具体的年度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细化补助项目、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做到可操作、可考核。建立“三个清单”机制,即项目清单,主要包括统筹项目、统筹内容、统筹任务等;资金清单,主要包括资金安排、统筹使用情况等;绩效清单,主要包括任务完成、资金保障、使用管理,保障人数等,做到社会救助项目、资金、绩效有机统一。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不同项目用于以下支

出:

(一)城乡低保资金,主要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支出。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按规定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及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 诊医疗费用救助支出。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用于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支出。

(四)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因病、就学、突发灾害或意外事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救助支出。

(五)流浪乞讨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户口登记和救助机构站内站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支出。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支出。

(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护理支出。

(八)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救助支出。

社会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以上具体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后按支出项目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九条  社会救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支付到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账户。医疗救助资金资助个人缴费的,核拨至城乡医疗保险相应账户,住院等救助资金按照“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拨付。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市、县(区)年度社会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省级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扣减补助。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按要求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指导各市、县(区)对绩效目标管理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 按照“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开展本级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管理覆盖社会救助资金所有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各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对本辖区年度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使用、资金管理、效益发挥、存在问题等进行绩效评价,次年2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安排和分配下一年度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区)要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评价发现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着力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社会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将社会救助资金补助项目、内容、对象、金额等重要信息,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渠道公开公示。分配到乡村的社会救助资金,要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并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自觉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2225号)、《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 013〕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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