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2025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79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1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96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38元/人/月。集中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250元/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集中养育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170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1220元/人/月。
上述标准自2025年7月起执行,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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