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线、基础性制度安排。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社会救助政策,促进各项政策落细落实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的重要作用,市民政局组织编纂了《社会救助政策“一问一答”》,今日推出第三期——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以下简称低保政策),帮助您掌握申请救助的要点和流程。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哪些人符合低保条件?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目前农村721元/人/月,城市756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2.如何申请低保?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但是未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不含公示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5个工作日。
3.在户籍地还是居住地申请低保?
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同一县(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三)我市户籍人口居住在市外的,如在当地可申请办理低保,原则上在当地办理;如当地不予办理,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通过信函索证或赴外省核查等方式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四)我市范围内,申请人长期不在户籍地县(区)居住,在非户籍地县(区)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近一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参照重特大疾病人员对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数额以医疗保险报销单据等合规票据上数额为准);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哪些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答: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6.采取哪些方式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答: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支、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7.如何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答: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时,申请人需规范填写核对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提供参考依据。
8. 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哪些刚性支出可以扣减?
答: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年家庭扣减封顶额度=〔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因残支出指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适配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提供合规票据)。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提供合规票据)。因学支出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低保家庭中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认定。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第一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必要的就业成本予以扣减。
9. 如何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家庭成员均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每半年核查1次。核查期内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0.哪些人不得获得低保?
答:(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不含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法定供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正在通过依法调解或诉讼要求供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四)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全面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凭证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形式故意放弃自身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它合法资产、收入的;
(七)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八)特困人员;
(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金融性资产超过年低保标准3倍的;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超过年低保标准4倍的;
(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车辆价值认定参照第十六条);
(十一)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及其配偶拥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车辆价值认定参照第十六条);
(十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计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十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的(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未作为商业或生产经营用房且人均面积小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十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或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等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新购或新建住房后1年内不得获得低保;
(十五)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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